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郑州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市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类别
根据我市市管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市管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依据市管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满足的需求设定类别,将我市市管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和金融类国有企业。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商业类国有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和商业二类国有企业。
1.商业一类国有企业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满足一般性市场需求,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注重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2.商业二类国有企业指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满足特定功能需求,以保障国民经济运行为主要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企业。
(二)公益类国有企业
公益类国有企业指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必要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的企业。
(三)金融类国有企业
金融类国有企业是指以国有资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国有企业或机构。
二、工作要求
商业类、公益类和金融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和企业发展规律,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表率作用,模范履行社会责任。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依照本通知,结合所监管市管企业实际,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各开发区、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
附 件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
(一)商业一类国有企业
1.郑州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郑州文化旅游和体育集团有限公司
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点管理企业)
(二)商业二类国有企业
5.郑州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郑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8.郑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郑州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点管理企业)
10.郑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点管理企业)
二、公益类国有企业
11.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2.郑州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13.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重点管理企业)
14.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重点管理企业)
15.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重点管理企业)
16.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点管理企业)
三、金融类国有企业
17.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点管理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市管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9〕87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市管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予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市管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市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市管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市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市管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市管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市管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市管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市管企业,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市管企业,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者核准后的市管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条 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商业二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省、市战略,关系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上述市管企业中,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等要求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效率对标调节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控机制,构建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市管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个档次)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市管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
(一)市管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我市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我市规定的工资调控目标。
(二)市管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
(三)市管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市管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与所在行业对标时应考虑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的市场地位、薪酬竞争策略因素,选取相应的口径进行对标。缺少市场对标对象的,可选取功能性质基本相同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行业企业进行对标。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市管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对“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创投等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和实施重大专项任务、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合理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上予以支持。对具有创新要求高、当期收益不确定等特点的市管企业,支持其建立与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相适应,更具灵活性和市场竞争力的工资总额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新建重大项目规模性增加人员、引进的符合人才政策规定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商业二类市管企业和公益类市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公益性业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建立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市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市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所属企业积极与行业先进对标,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对标,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七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市管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市管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条 市管企业应当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一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市管企业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市管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将定期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本办法,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开发区、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我市发展战略和市管企业的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市管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导市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管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对市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管企业投资应当服务我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市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五)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建立市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管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市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市管企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把关。负面清单之外投资项目,市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和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管企业应当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发布的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事项负面清单。
第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市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市管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审核把关,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的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管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十九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市管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年初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导督促市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管企业。市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参与。市管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债务风险管控的市管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省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培育业务,指有一定发展基础并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指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管企业规划管理、考核评价、改革重组、投资监管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主业的申报、核定及调整
第四条 原则上市管企业主业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培育业务设立5年培育期,培育期内视同主业管理。主业和培育业务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中,至少有一项指标占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
第五条 主业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历史使命及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契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长期作为企业支柱产业,在国内外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品牌、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能够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可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原则上主业申报之前5个年度,至少有3个年度贡献主要利润。承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任务的相关业务,盈利能力不作要求。
(四)如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业数量超过3个,未定为主业的一般应纳入培育业务。
第六条 培育业务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主业关联度较高,能够发挥协同效应。
(二)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盈利能力,预期可发展为企业新的主业,一般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严控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盲目选育无资本实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
(四)严控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外的企业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培育业务。
(五)如符合上述要求的培育业务超过2个,由企业按照净资产、净利润或发展潜力大小酌定。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市管企业主业核定,市管企业负责其子企业主业核定。市管企业主业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申报。市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填写《市管企业主业申报表》并附相关依据说明,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主业、培育业务,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初审。
(二)初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组织对企业主业、培育业务进行内部会审,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
(三)正式申报。企业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意见研究确定主业、培育业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后正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四)审核确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上报的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审定。
第八条 市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关于核定主业、培育业务的请示。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或中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如国家发布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则从其规定。
(二)主业、培育业务基本情况。包括:拟定主业、培育业务的依据,主业、培育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的培育期,非主业概况等。
(三)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主业、培育业务、非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在岗职工等指标,以及占企业总量的比重。
(四)审议决策材料。正式申报时提交董事会决策材料。
(五)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市政府批复的组建方案等。
第九条 主业一经核定,原则上不予调整。5年规划期末,如原定培育业务达到主业标准,按程序调整。5年规划期内,市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确需调整主业的,应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一)功能定位或发展战略出现重大调整。
(二)发生重大战略重组和专业化整合。
(三)因资产(股权)划转导致原产业板块发生较大变化。
(四)企业经论证认为确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业核定后的监督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统筹监管职能,加强对市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督,主业核定后重点发挥以下作用:
(一)界定非主业投资的主要依据。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投资为非主业投资,原则上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的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分别不超过10%、8%和5%。
(二)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坚持分类考核,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培育周期长,有利于做强做优主业的投入,在考核中降低或豁免短期投资回报要求。
(三)董事会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加强对市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的管理监督,定期掌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制定并执行企业战略规划情况,将其作为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托智能化国资监管平台,建立国有资本布局统计分析系统,分产业板块统计市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
第十二条 5年规划期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每年组织市管企业分析总结上年度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情况,报送主业自评报告。5年规划期末,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开展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主业调整安排。
第十三条 突出主业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将主业管理纳入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市管企业在主业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通过约谈、通报、发提示函等方式责令企业整改。
(一)未执行主业申报程序,或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反馈的责成企业重新研究的初审意见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以及子企业主业核定结果,发提示函直至通报。
(二)在主业申报中把关不严,提交失实的申报材料,尤其是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市管企业相关负责同志。
(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控制数量,增量国有资本无序进入非主业领域,造成非主业数量过多、非主业资产规模过大,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约谈市管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企业内部主业管理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定主业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对子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立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负责对所属子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的主业对所属子企业开展主业核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主业核定结果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在子企业层面推动一类业务主要由一个子企业专门运营,一个子企业主要经营一类业务,打造专业化子企业。控制非主业资产规模,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第十七条 市管企业应建立内部主业管理数字化监测体系,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