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法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郑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法制工作的通知

2006116    郑国资〔2006247

                                              

市属企业、委机关各处(室)、产权市场:

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市政府赋予我委的有关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法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章程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之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委正式建立郑州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主要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章程审核制度,由委政策法规处对上述公司现有的公司章程分期分批进行审核批准,具体报批时间另行通知;新设立的上述公司,公司章程报委政策法规处审核批准后提交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经审核批准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委政策法规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二、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合同的审核

郑政办[2004]50号文规定,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的职责包括“研究市属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市属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包括“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因此,凡以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为主体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涉及企业分立合并、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合资合作、融资担保、招投标等事项的合同须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事前审核。以市国资委为主体对外签订的合同也由委政策法规处审核把关。

三、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核

市政府105号令强调,规范性文件实行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不得签发。郑政[2003]13号文规定,20038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出现违法和不适当的内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未按审核意见签发的,追究签发人的责任;经过合法性审核的,追究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审核人的责任。据此,委机关各处室起草的,拟以市国资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再报领导签发;拟以政府规章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文件须经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再提交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局。

联 系 人:李永梅    

联系方式:67189027  6718905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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