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特别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特别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加快郑州市国有资产增值速度,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激励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办法》)及配套的《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特别奖励的条件及措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给予企业及负责人特别奖励: (二)亏损企业实现大幅减亏(连续3年减亏幅度达到20%以上)或根本上实现扭亏为盈的; (三)企业通过科研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创新奖励的; (七)企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专项表彰的。 第六条 下列企业员工,可以认定为对企业有特殊贡献: (一) 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 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 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 给予员工特别奖励的具体方案,由企业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特别奖励的申请和监管 第八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详细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的特别奖励,应严格按照《薪酬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市国资委适时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其纠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第十二条 特别奖励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特别奖励不作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