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企业机制创新,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河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豫国资文[2005]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与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把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机制创新,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2、工作原则:一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二是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三是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四是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五是市属国企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在市国资委指导下进行,市属国企负责人的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

3、工作目标:把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作为规范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用工和分配制度。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今年内力争60%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要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4、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企业内部职工统称企业员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5、精简和调整企业组织机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需要改革组织体系和管理流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精减各类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使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做到责权明确、信息通畅、监控有力、运转高效。企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职数的设定,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掌握。

6、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企业对所有管理人员应实行多种形式的公开竞聘、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企业要真正把德才兼备、具有企业管理能力的人员公开竞聘到管理岗位。

7、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企业对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难以实行定量考核的岗位,也要根据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对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对考评结果的确定,以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8、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各企业要建立分级考核体系,对年度或任期内考评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考评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警示或告诫及处罚。任期内不称职的、不具有企业管理人员能力的,可以通过企业的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9、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关键、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10、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改革与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根据考核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择优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11、企业依法自主用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人员。

12、建立健全动态的定岗、定员、定编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参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科学设置职工工作岗位,合理设置劳动组织、调整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优化工作岗位,坚持以产定人,以岗定员,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3、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对竞争上岗和在岗职工,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并可依据考核结果建立和完善内部淘汰办法。对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及未竞争到岗位的人员,企业应对其进行在岗或转岗培训。不服从转岗分配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14、加强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内部劳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奖惩办法,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5、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富余人员较多的企业,要采取主辅分离和鼓励职工自己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等多种途径,加快人员分流。富余人员未分流前,富余人员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再招用新的职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

16、健全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企业要形成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大力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对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工,应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进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加强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创新能力。

17、企业要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18、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应与用工制度、人事制度等项改革同步配套推进,切实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合理拉开分配档次,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19、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企业要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工资与实现税利、上缴税利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挂钩,亏损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的办法。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故意拖欠工资。企业应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在企业中继续推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允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采取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其他分配形式。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应该坚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 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21、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在企业内部分配上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22、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把工资总额中的部分补贴、津贴纳入岗位工资,提高岗位工资的比重。降低固定工资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重,提高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的浮动工资比重,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在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收入中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的浮动工资的比重应占较大部分。

23、建立符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分配制度。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充分体现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劳动价值,对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比如可实行项目成果奖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等激励形式,引进和稳定少数关键专业技术人才。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

24、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状况和销售特点,确定营销人员的任务、责任和分配办法。营销人员的收入除了依据其完成的销售收入量而定外,还要与其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紧密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库存一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一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营销人员的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5、建立和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由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适时下文执行。

五、组织实施

26、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的组织指导,把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成效作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改革到位,努力取得实效。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主管领导,相关处室专人负责,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改革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7、结合实际,稳妥推进。各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企业是三项制度改革的主体,三项制度改革又是促进企业转换机制求得发展的有效措施,即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一场经营管理革命,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必须充分发挥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的认识,使职工理解和积极参与改革。同时,要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讨论;要切实解决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实际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8、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推进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改革。市国资委会同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要及时沟通,研究对策,认真做好组织服务工作,主动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深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典型经验,以推动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29、市国资委将适时对企业进行指导、督查、协调与服务。每半年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向市国资委报告一次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对于组织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30、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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