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河南省国资委关于

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5721    豫国资产权[2005]30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各产权交易机构:

  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是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进行动态监测的必要手段。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和各产权交易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的范围包括:1、省属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规定权限,由省国资委或企业集团批准的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交易项目;2、省国资委选定的各产权交易机构经办的,经省、市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交易项目;3、进入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转让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协议转让项目,由委托转让的国资监管机构填报。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交易宗数、转让标的企业账面值、转让标的企业评估值、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成交价款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二、三。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统计信息填报方法: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项目按项目填写基础信息登记表(附件三),一个转让项目填列一张表;并将基础信息登记表相关内容汇入统计表(附件一、二)中,同时按统计表分类逐项填列,属于产权转让类的汇入产权转让统计表(附件一),属于资产转让类的汇入资产转让统计表(附件二)。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信息统计分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汇总表和单项表应一并报送。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和各交易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分别在上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连同简要分析说明报送省国资委。

  2005年上半年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报表及简要分析说明于810日前报送省国资委。

  六、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和各产权交易机构应逐步建立产权交易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做好有关数据的更新及维护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管理,省属企业及产权交易机构填报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数据未经我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使用。

  七、产权交易机构报送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报表纳入《河南省产权交易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的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统计资料的,国资监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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