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河南省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486  豫国资产权[2004]12

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工作,国家和我省先后颁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豫人常[2002]13号)等政策和规定,多数国有企业和省市有关部门能够严格贯彻执行。但是,近一个时期,也有部分企业和部门没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出现了选聘评估机构不公开,评估范围不准确,评估行为不规范以及评估报告不公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备案等现象。为正确反映国有资产公允价值,维护各类国有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要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规避评估和擅自缩小评估范围。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企业改制、租赁、清算,对外实物投资、资产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行为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规避评估;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产权的,企业的商标权、商誉、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不得漏评,擅自缩小评估范围。

二、按照《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2004]4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等方式确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得自行选聘评估机构,擅自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批准后,应按规定填报《企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并将有关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保持评估活动的客观公正,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坚持回避的原则,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如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等职务)不得从事该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从事企业审计业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该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从事企业清产核资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该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三、合理选择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的选定,要与企业改制、产权变动时间相适应,充分考虑评估报告1年的有效使用期,避免过早评估、重复评估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资产评估过程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豫国资文[2004]40号)的规定,签定《委托资产评估协议书》,提供资产评估所需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刁难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评估机构的贿赂;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评估活动;不得强制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图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要在企业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初审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按规定将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未在企业内部公示的评估报告,不能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未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不得做为有关经济活动的作价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专家审核制度,加强对核准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不按规定选聘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发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后仍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手续;对因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执行有关选聘规定,擅自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再选择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违法违规执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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