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备案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6-20 00:00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郑国资〔200879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

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及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备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摸清我市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省国资委有关要求,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有关单位应认真核查本单位及所属企业截止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情况(具体包括市直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各县(市)、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国有企业及各市管企业及子企业持有A股、B股、H股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填写《河南省国有股东持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于2008429日前上报我委,应确保数据准确,以便国务院国资委据此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全国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账户标识的标注工作。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备案的有关问题

(一)国有股东的范围及证券账户备案的种类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备案分为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备案和证券账户变动信息备案两种。

(二)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备案的材料

1、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备案。国有股东在2008423前已开设的证券账户,应填写《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表》(见附件3)在2008429前上报市国资委;在2008423之后新开设的证券账户,也要及时填写《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表》,并在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

2、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变动信息备案。国有股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备案后,证券账户中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经同意发生变动的,应在最近一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变动信息表》(见附件4)上报市国资委。

3、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备案程序。国有股东为市管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及市属事业单位、部门的,应由市管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部门将相关情况直接上报市国资委;国有股东为县(市)区属企业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经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后,由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其他

报送附件时,如有填报内容,请据实填写,加盖公章;如无填报内容,请在空白页上加盖公章。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委。

联系人: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安培 

联系电话:67189151

 

附件: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

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

          2、河南省国有股东持股情况调查表

          3、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表

          4、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变动信息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