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4-07 00:00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郑国资〔200864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进一步加强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案工作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政府105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郑政[2003]1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郑政[2007]26号)及市政府法制局对政府各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委机关各处(室)以市国资委文号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局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在行政机关公文中,除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奖惩决定、情况通报、区划调整、事务性通知等下行文及请示、报告、议案、函等上行文、平行文外均属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发文及审核备案程序

(一)发文及审核程序

1、处(室)起草文件。

2、处(室)将文件(请示、报告、人事任免、对特定企业的批复除外)加签后送委政策法规处审核。

3、经审核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按照要求补充文件制定依据及对拟确立主要制度的说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规处签署意见后由各处(室)按正常发文程序直接报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常务副主任签发。

4、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按郑政[2007]26号文要求,“会同部门法制机构召开有足够代表性的受文件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听证会,进行座谈或听证;

5、政策法规处依据起草处(室)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结合座谈或听证结果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起草处(室)按照修改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6、修改后的文件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在发文签的“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一栏签署审核意见;

7、各处(室)将政策法规处审核认定后的规范性文件报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常务副主任签发。

(二)备案程序

1、起草处(室)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填写格式化的备案报告并加签,同时附文件正式文本两份、文件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各一份(含电子文本)送政策法规处存档;

2、政策法规处将处(室)加签后的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政策法规处分管领导签发;

3、政策法规处将备案报告进行登记、编号后交委办公室套印,政策法规处存档;

4、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各处(室)报送的备案材料之日(以登记日期为准)起5日内将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文件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均为电子文本)一并交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在5日内(以签收之日为准)通过政府网向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相关责任

市政府105号令强调:“规范性文件实行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不得签发”。郑政[2003]13号文规定:“200381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出现违法和不适当的内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未按审核意见签发的,追究签发人的责任;经过合法性审核的,追究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审核人的责任”。郑政[2007]26号文规定:“市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备案义务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可督促限期报备,在限期内仍不备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评议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委机关各处(室)未按照上述发文及审核备案程序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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