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资委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及《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河南国资  发表时间:2022-07-22 10:19  


为适应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工资总额管理,近日省政府国资委印发了《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办法》及《实施细则》严格遵循国家和我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突出服务全省战略、支持改革创新、聚焦效益效率三大鲜明导向,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差异化管理和结构化管理,做到与国资国企发展新形势相适应、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新要求相衔接。

《办法》主要从适用范围、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管理程序、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结合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际,继承了原有对商业一类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点对商业二类、公益类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予以明确。

《实施细则》是对《办法》的全面细化和量化,重点对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周期制预算、特殊事项清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对标、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商业二类、公益类省管企业可以实行结构化工资总额管理,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实施差异化的工资决定机制。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与保障类任务指标挂钩,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效益性工资总额增幅参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效率对标调节机制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商业二类省管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50%;公益类省管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60%;保障性任务较重的企业,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不超过80%。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周期制预算的具体内容。一个周期一般为三个会计年度。周期内各年度间工资总额预算可以适度调剂使用,调剂额度不超过周期内工资总额预算年均增量的三分之一。周期内企业同口径工资总额累计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同口径利润总额累计增幅和按各年度工资指导线计算的累计增幅。

《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将对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列入工资总额特殊事项清单,予以适度支持。《实施细则》对特殊事项清单适用对象、范围、标准等进行了细化。实施特殊事项所需工资总额,可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专项核算、单列管理,不列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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