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遗留问题补充规定出台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11-06-22 00:00  
    

为进一步解决原来在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下岗分流后退休,未被纳入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办理范围人员的医疗保险等遗留问题,经人社、国资、财政、工信、发改等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企业意见,多次修改完善,2011516日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郑政文〔2011113号),即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自201110月开始可按规定程序渠道进行申报,次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2011年度市属国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保统筹,经人社、国资、财政专题会议研究审定,三部门联合审核意见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经统计,2011年度共有122户企业通过审核,其中新增企业6户,市属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9户,市属国有破产企业41户,市属国有困难企业66户,退休人员合计35005人,基本医保费86458717.21元;另外,4家经办机构退休人员6211人,基本医保费15781704元。2011年度共计41216名市属国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到财政借款补助总计102240421.21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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