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

《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82    郑国资2006183

各市属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市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市国资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了《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市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是指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包括: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企业及控股子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以5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额度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投资的境内单项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境内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

(三)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

(五)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

第四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决议,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实行审核管理,对企业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备案以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基本依据,除开展前期工作外,企业投资事项未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不得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事项的审核备案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原则,促进企业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面向市场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须在上年1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独资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须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须在形成董事会决议前报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非重大投资项目,填写《郑州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并在企业审核或形成决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二)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

(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四)《郑州市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年限、预期经济效益等(见附表二)。

第九条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必备文件:

1、企业申请(公文格式);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4、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二)附加文件:

1、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2、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关合作投资方、被并购方的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事项,应分别在30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或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国资委可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投资行为

1、计划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投资方向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相一致,从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考虑,避免或减少过度、重复投资。

2、计划和项目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计划和项目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报送的文件和材料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控制风险投资

1、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

2、企业委托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3、收购、兼并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较差或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差距较大的企业。

4、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5、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三)禁止违规投资

1、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3、企业对外投资不计或少计资源资本。

4、企业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如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调整内容,并按原程序重新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的;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或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第十三条  审核备案后的投资项目有效期一年(自审核备案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仍未实施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核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机构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建立季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将后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应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已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

第十九条   对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或因管理原因等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境外投资事项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重大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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