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各市属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资产损失核销制度

1、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和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2、市属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核销,除实物性资产损失外,原则上只能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来完成。

3、为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市国资委接受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核销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11月,企业一年内申报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4、企业申报核销的实物性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移交至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统一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进行变现处理。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2)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资产损失后,向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签发《资产核销通知书》;

3)企业与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签订《核销资产移交协议》,企业对移交的资产,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服务。

4)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采取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变现。市国资委批复计入损益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企业,企业做为残值入帐;市国资委批复核减权益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国有部分上缴市财政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5)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应在变现处理后15日内完成各项结算工作。

5、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参照《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要求,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需到市国资委备案。

二、完善审计机构委托工作

按照《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聘用、解聘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事项,是出资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因此,市管企业聘用、解聘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上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或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

三、继续完善财务快报工作

1、进一步提高财务快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各企业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财务快报汇总、报送工作,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快报的审核工作,做到数据完整、准确。

2、进一步发挥财务快报的动态监测职能

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效益波动的原因及趋势、现金流量等主要财务情况及时监控,加强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分析,坚持撰写每月一次的财务分析报告。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

被审计企业要根据审计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监事会及内审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及时报告和沟通整改过程中的情况问题。

2、逐步建立审计后整改的工作机制

被审计企业要探索建立审计整改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整改工作的程序、内容、责任人,切实保证整改工作不走过场。对财务决算审计、内审等相关审计工作反映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

五、做好财务分析及评价工作

1、加强财务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

各企业应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重点加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及效率、偿债能力、发展能力以及运营风险的关注,并就反映企业业绩水平及运行效率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以促使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针对热点、重点,开展专题分析工作

各企业应针对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以及国内外市场变化的影响,开展对企业经营策略、经营风险、财务运行效率等方面的专题分析工作,提高分析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六、学习贯彻新准则、新通则,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1、认真学习新通则和新准则,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准备工作

各企业应认真学习新企业财务通则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文件精神,推动企业管理水平和财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对于拟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企业执行新准则的工作方案,修订会计核算办法,提前做好价值估算,确保新准则平稳转换和有效执行。

2、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

各企业应当按照新企业财务通则和市国资委已印发的财务监管制度有关规定,落实并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等各项财务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约束企业财务行为,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