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资委 财政局 发改委 监察局 工商局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市产权交易市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及豫国资产权[2006]13号文件精神,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及对象 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全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其他组织等规范操作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六部委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规定的九个方面,重点审核以下关键环节: 1、产权转让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情况。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产)行为; 3、国有资产评估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或核准; 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是否按规定进入省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规范操作; 5、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情况。上市公司是否在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其它公司是否按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05〕49号)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在《河南日报》或国家规定报刊上发布公告,转让信息是否存在有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6、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竞价情况。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是否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竞价率及增值率情况; 7、转让价款结算情况。受让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规定的期限,及时结算价款; 8、产权及工商登记变更情况。产权转让项目完成后,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取工权益的保障情况。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10、是否存在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三、检查的主要依据 国家、省及我市发布的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家六部委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及本文要求对转让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自查情况表(见附件二、三),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报送须知见附件一。 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商局等部门建立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有关问题,定期、不定期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各市属企业、市产权交易市场要建立产权转让检查的长效机制,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至市国资委。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各市属企业、市产权交易市场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国有产权转让公开、规范、有序。 附件:1、郑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自查情况报送须知 2、企业国有产权自查情况表 3、企业重大资产转让自查情况表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 监察部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一: 郑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自查情况报送须知 1、市国资委企业资产管理处负责市属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民政、文化、旅游、公用事业行业企业和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所属企业的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表上报和数据汇总工作。 地点: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国资大厦1008房间 联系电话:67189075 联系人:常艳莉 2、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市属工业、交通、建筑、房地产等行业企业,各县(市)区以及其它市直所属企业的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表上报和数据汇总工作。 地点: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国资大厦1006房间 联系电话:67189072 联系人: 苏平 3、市国资委事业资产管理处负责分管归口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表上报和数据汇总工作。。 地点: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国资大厦1002房间 联系电话:67189068 联系人:宗杰 4、市国资委行政资产管理处负责分管归口管理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表上报和数据汇总工作。 地点: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国资大厦9017房间 联系电话:67189066 联系人:邱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