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郑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5530    郑国资[2005]81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

    为促进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产权登记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实际状况,促进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国资委的统一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重要作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和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资信证明文件。做好产权登记工作,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落实出资人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等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产权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的政策规定,按照分级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指导督促所属各企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认真检查所属各企业产权登记的办理情况,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准确,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

    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在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增资扩股、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在向各级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时,应提供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

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内企业,不论占有多少国有资产,均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应先进行产权界定,然后办理产权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进行产权纠纷调处,在产权明晰后,再办理产权登记。企业集团(或一级企业,下同)负责统一申办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及时上报产权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材料,汇总后连同本企业有关文件材料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做到产权登记不重不漏,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准确。

(一)认真做好国有产权占有登记工作。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企业集团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集团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应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应通过企业集团到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及时向企业发放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然后企业持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其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正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后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及时做好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住所变动的应当于工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发生企业组织形式及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本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依法做好国有产权注销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自企业集团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在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四)加强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年度检查之前,到国资监管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企业在完成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后,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进行复查。

三、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共同做好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联系,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做好产权登记与法人登记的衔接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未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企业,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不受理企业的改制、改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事项。

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工作,企业集团要明确责任,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流转到哪里,产权登记工作延伸到哪里,为企业改制、改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要确保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禁与企业串通,任意夸大、缩小、隐匿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再选择其从事国有资产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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