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217    郑国资[2004]43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摸清郑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家底”,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现将<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8868393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为摸清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家底”,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重新核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财产的工作。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范围:

    (一)市直机关(含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和各事业单位。

    (二)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宾馆、饭店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第五条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第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第七条资金核实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帐务处理,确认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第八条 完善制度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二)单位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五)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

    第十条 单位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材料。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收到单位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在接到清产核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市国资委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十五条 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与市国资委建立工作联系;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由财务、人事、基建、后勤、设备管理等相关机构组成办事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与支出相对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不重不漏。

第十八条 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审查、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清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将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表填报和数据录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国资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的部门和单位,市清产办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能够主动积极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从轻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资料,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主管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清产核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