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

《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217      郑国资[2004]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准确掌握郑州市国有资产状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郑州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准确掌握郑州市国有资产状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和单位某一会计期间资产的基本信息和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依法对本系统、本级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 凡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或使用情况说明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为经营性资产类和非经营性资产类。

    第八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1、企业和单位的基本信息;

2、企业和单位的财务信息;

    3、企业和单位的资产经营使用情况;

    4、企业和单位的经济统计信息。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说明分为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说明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说明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出资者披露本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在一个会计期间运营情况的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1、企业资产的总量和分布结构;

    2、企业资产的经营成果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3、企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4、资产经营中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5、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是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该年度内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书。其内容包括:

    1、国有资产的总量和分布结构;

    2、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3、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情况;

    4、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依据编报时间分为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月度资产统计报告和不定期资产统计调查报告。

第三章 编报范围

    第十三条 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和单位包括:

    1、郑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2、属于郑州市各级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3、郑州市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4、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和单位。

    第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参股企业和重要国有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等。

    2、负责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3、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市各县(市)、区(含各开发区)、各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

    4、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5、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工作;

    6、指导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统一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3、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4、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本县(市)区、本开发区国有资产统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2、负责本县(市)区、本开发区所属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县(市)区、本开发区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4、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县(市)区、本开发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5、组织开展对本县(市)区、本开发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报程序包括:

    l、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向其监管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说明;

    3、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系统、本级企业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和汇总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直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市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编报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统一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经营或使用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对本企业和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从人员力量、办公设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和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数据软盘一起上报。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或使用情况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填报、汇总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企业和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2、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3、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4、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和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为全面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提高财务数据的分析水平,市国资委将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核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资委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组织不力,或者组织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编制上报不及时、完成质量不高的单位,由市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企业和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拒绝不报或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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