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资委 财政厅 发改委 监察厅 审计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工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河南省国资委 财政厅 发改委 监察厅 审计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工商局

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4723    豫国资产权[2004]5

各省辖市国资委、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现予以转发。各地、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腿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禁止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

二、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办法》已于200421日起施行,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近于依法设立、并经省国资委重新选定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禁止国有产权的私下交易。对现有从市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省国资委将根据国家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新选定,以促进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未经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再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事务。产权交易机构选定办法由省国资委按国价规定另行制定。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三、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报告制度。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省国资委将制定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生效后,转让方要将产权转让情况及时以书面材料报告国有资产监督关机机构,并凭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各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对正在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经有关方面批准已于200421日前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可按有关批复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要按《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200421日前没有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应终止转让行为,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重新予以规范。对《办法》实施后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转让项目,各地、各部门、各省属企业应将有关转让项目、批准机关、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承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机构等情况登记汇总后,于20048月底前报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五、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建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和案件。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在城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不再选择其从事国有资产相关业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产权交易机构在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业务资格。

六、省、市政府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监管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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