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国资〔2006〕317号 各市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在对我市部分市属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说明(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编制各项年度工作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市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及其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指导企业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壮大国有经济。 第六条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部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与审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咨询机构及专家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十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董事、监事承担所在企业实施本《办法》的责任,在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中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监督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导向,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符合郑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突出主业、效益优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其中包括; 1、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治理结构; 2、资产重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3、核心业务方向与主、辅业的比重; 4、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5、投资规模和计划、重大融资项目等。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市国资委编制的《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四章 规划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郑州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应当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通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利于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并将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当充分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重新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六章 监督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控制。监督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要求,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进度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成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及时总结发展战略年度执行情况,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