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办 公 室   发表时间:2009-10-22 00:00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680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存量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置企业土地资产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或者越权批准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方式处置企业的土地资产。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土地资产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不改变。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公开处置。土地公开出让金额扣除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剩余部分移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已经调整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收购补偿款移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企业土地,取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凡拟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收购时严格按照郑政〔200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原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进行收购补偿。

五、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以以上方式处置企业土地资产的,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六、严格禁止企业土地通过协议方式由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确需改变土地性质的,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在办理上述审批事项前,要提交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

                                                        ○○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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