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资〔2013〕8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郑州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有关部门: 我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已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初步建设完成,为顺利完成全面产权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建立新的产权登记数据系统,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和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国资文〔2012〕77号)文件要求,全市将启动国家出资企业产权重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的要求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登记时点 1.补录产权登记(即重新登记)。截至 2.正常产权登记。 (三)申请文件 各市属企业办理补录登记和日常登记时要逐级上报申请文件,最终以市属国家出资一级企业正式申请文件上报我委。 (四)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印制,产权登记表由产权登记系统生成,我委负责统一核发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五)档案管理 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各市属企业应当收集整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纸质资料,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建立企业产权登记纸质档案,并将纸质资料的电子扫描文件整理归档,于登记时上传至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 原存放于我委的产权登记纸质档案和今后新系统登记的纸质档案由我委统一保管。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工作,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度,尽快成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产权登记系统管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填报及时间要求 1.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及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在登录系统登记前务必要对截至 2.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于 3.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于 (三)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重新进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采取分级部署的方式,按时完成此项工作;各市属企业要按时进行数据填报、审核及逐级上报工作,过期将不予审核,核发表、证。 (四)建立产权登记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根据企业产权变动情况,及时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更新,确保产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我委将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统计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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