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资〔2010〕2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针对前段时间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以及舆论监督、职工反映的一些企业薪酬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规定要求再次通知如下: 一、已报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薪发放务必按照郑政〔2007〕2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年薪批复标准发放收入,严禁擅自领取兼职收入。 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责任风险金,由市国资委暂委托企业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银行预留印鉴需加盖市国资委指定印章,专户的资金管理情况每年须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其中企业负责人任期(离任)责任风险金的兑付,按市国资委审算批复规定执行。 三、各市属国有企业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年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标准(年薪制企业报领导班子成员预支工资标准)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建议草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工资、滥发补贴和奖金,严禁企业在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外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规定的责令企业收回超额发放部分及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孳息。违规乱发部分视同违纪,按监察部第17号令、郑政〔2007〕2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党政纪处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