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度郑州市国资委计划生育奖惩办法的通知
来源:机关党委   发表时间:2010-08-17 00:00  
    

郑国资2010169

                                  

关于印发2010年度郑州市国资委计划生育奖惩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对《郑州市国资委计划生育奖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年二月八

郑州市国资委计划生育奖惩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我委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订本委计划生育奖惩办法:

一、奖励

(一)根据《郑州市人口计生委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郑人口〔200957有关规定,凡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者,从发证之日起,每人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元,直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二) 按法定年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者(即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按国家规定婚假21天,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实行晚育的,有生育指标生了第一胎后,夫妻双方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6个月,男职工护理假为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长效节育措施者,上环休息七天,结扎休息15天,因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如能及时中止妊娠,不追究个人责任,手术后可休息30天。以上休息时间视为出勤。

 (五)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六)每年“六一”对十四周岁以下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子女进行慰问。

二、处罚

(一)提倡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如伪造生育证明、病残证明而骗取生育指标,造成计划外生育者开除公职。

(二)育龄夫妻双方到法定婚育年龄才能领取生育指标,怀孕三个月内不办理准生证者,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三)育龄女职工因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者,必须立即终止妊娠,否则开除公职。

(四)不合法抱养的子女,一律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五)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规定,凡弄虚作假骗取的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童鉴定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一律无效,并给予开除公职处理。

(六)对违法计划生育工作者,除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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