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郑州市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统计评价处   发表时间:2009-11-25 00:00  
    

郑国资〔2009253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9年度郑州市市管企业财务决算

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为加强市管企业财务监督,规范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市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郑国资〔200441号)和《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郑国资〔20052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企业财务决算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经营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统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的需要,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承担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2、有合法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与所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在规定时间内,有能力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调配较强力量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5、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担市管企业的有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二)根据《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郑国资〔2005202号)第九、第十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连续承担不少于2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因特殊情形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将变更原因及重新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同意”,“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9年度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机构的委托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1、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满2年的,由上一年度审计机构继续承担该企业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2、 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超过2年且不满5年,企业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由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申请变更。不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由上一年度审计机构继续承担该企业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3、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满5年的,拟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具体方法为由市管企业推荐3-5家会计师事务所做为邀请范围(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超过5年的不得推荐,与企业规模不相适应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推荐),市国资委组织进行邀请招标。

三、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

各市管企业应认真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三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四是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四、严格规范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企业未按市国资委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国资委将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在专项审计调查结束之前暂不确认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经营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

五、做好财务决算审计的补充事项

1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2、按要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市管企业请于123日前将变更申请和审计机构推荐表报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附件:2009年度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机构推荐表

                                                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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